2008-06-22 来源: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来京 在公司负责采购工作 侵吞3家公司8万元 被辞退后财务问题暴露
物美原经理“吃”进场费终审宣判
维持原审判决 职务侵占罪名成立 获刑2年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 目前自己很想跟家人见一面
本报讯 (记者王巍)今天上午,曾在物美大卖场商业公司担任采购经理的姚彬,因在工作期间侵吞3家公司的8万元“进场费”被一中院终审裁定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据了解,26岁的姚彬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北京。2004年6月,他进入北京市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如果有公司或个人到物美从事经营活动,需交纳一定费用,此事均由姚彬负责。
2004年10月左右,北京市华视伟业文化有限公司邱某与姚彬相约洽谈有关华视产品进入物美大卖场的“进场费”问题,双方谈好总价为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这4万元交给姚彬后,姚彬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了物美公司。
2004年11月,北京鹏润伟业商贸中心负责人找姚彬商讨的进场费用是4万元,姚彬只交给公司1万元。同月,北京市百强凤照科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也找姚彬谈论其公司产品的进场费用问题,姚彬依然定的是4万元,并将其中的3万元据为己有,1万元上交公司。
2004年12月,姚彬被物美辞退。继任采购经理上任后,姚彬的问题便很快暴露出来。后经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举报,姚彬被逮捕。
石景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姚彬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姚彬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占财物的故意,请求法院对自己施以缓刑。
法院审理后查明,姚彬被物美辞退后在交接工作时并未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克扣的款项上交,而在公司发现此事找其谈话后其才开始退还赃款。因此,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
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姚彬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宣判后,姚彬表示,目前自己很想跟家人见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