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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单的相关规定

2008-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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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退工单与《劳动手册》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及时退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领到失业金,能否顺利地进入新的单位工作。《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怎样才算是办妥了退工手续呢?

  用人单位须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用人单位应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用人单位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就“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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