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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2000年,我和老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不久前,老伴因病去世,我便想卖掉房子,到敬老院安度晚年。儿女们听说后极力反对,认为房子是我和他们母亲的共同财产,我无权擅自处理。请问,我是否有权处理该套房产?
安徽 李 勇
李勇朋友: 你好! 虽然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一个人的姓名,但不可否认,该房屋实际上是你和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对该房屋只拥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则应当作为你老伴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如果岳父岳母尚在,你的儿女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那么,属于你老伴的那份房产应当由你、你们的子女和你岳父岳母3方依法继承。因此,你不能擅自处分该房屋。如果你擅自变卖掉了该房屋,那么所得房款中的一半应当拿出来由你老伴的继承人(即你、子女、你岳父岳母)依法继承。
另外,根据国家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所以,你应当和其他继承人一同到该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之后,你就可以持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房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了。
所以,虽然房产是你和你老伴购买的,房产证上也是你的名字,但是你依然没有擅自处理这处房产的权利。
(实习编辑: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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