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6 来源:39健康网社区
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胡晓华
精神疾病其实是一个全世界的问题,但是有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相对来说要做的好一些,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有关于精神卫生专门的法律规范。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相关的法律。需要国家用法律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的准备工作已经做了十几年了,但是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现在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最好的是上海,他们针对本城市的情况已经在这方面建立了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法,所以在上海的精神病人就可以得到保障,也能有效减少精神病人对其社会以及自身的危害。
我国的经济基础还不是很牢固,另外就是我国国民素质问题。一个精神病人需要受到保护,第一个就是他的身份需不需要公开,能不能公开的问题,因为在申请这些权益的时候会将自己的一些秘密暴露出来。为什么在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就医困难,除了这种疾病不被认识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家的歧视。如果哪家有个精神病人,这一家人出门都是低着头的,所以导致他们不愿意来求医。我认为不论如何立法是基本。如果没有法律,部门和部门之间做起事情来肯定是会有冲突的。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的医疗机构,像我们精神卫生中心属于卫生局主管;民政部门管的也有精神病医院;公安部门也有精神病医院;另外各个大的企业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病医院。所以治疗这种疾病的机构是分很多种不同的部门管的,因为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所以在各自的利益上面也出现了不同的分差和冲突,产生不协调,最后吃亏的还是病人。国家虽然已经把精神病医院纳入国家的公共卫生范畴,但是这是在形式上纳入进来,却并没有在实质是关注这个问题。各医疗机构都只停留在精神疾病急性期的治疗上,并没有按照精神疾病的三级防治模式进行协作。所以没有法律作保障是不行的。
(实习编辑:萧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