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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入工业明胶制售胶囊 浙江新昌毒胶囊案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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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14:03:12中国网

  2月6日,浙江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掺入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胶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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