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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不得从事网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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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09:10:00

  卫生部6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今日第7版),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网站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办法》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具备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等条件。

  《办法》强调,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其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

  《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1)3号〕将于7月1日废止。

  (实习编辑:陈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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