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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拟按药价10%收药事费 6月5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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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13:35:00

  新医改方案中提出,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改收药事费,但关于药事费何时收取、以何方式收取等问题一直未有定论。日前,陕西省给出了初步答案:按药价的10%收取,并决定从今年6月5日起开始在宝鸡、榆林两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试行。

  据悉,该计划或从明年起在陕西全省推行。

  据了解,陕西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其中关于“统一价格”这样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

  “过去老百姓老觉得医院药更贵,是因为药品从出厂到老百姓手上,可能已经加价30%甚至40%,但是开展药品"三统一"之后,药品价格将大大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将按照药价的10%加收药事服务费。”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有知情人士透露,陕西省向卫生部申请全省全面试点,即在全省范围内挑选部分医院试点。但卫生部要求先在一个市全面试点,再在全省全面铺开。

  “药事费的收取是从医院药品管理成本上来考虑的。收取药事服务费可使医院药学工作者通过技术服务实现自身价值,也有利于为患者提供专业服务,保证用药安全。”西安市一家三甲医院院长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

  另有医药企业负责人担心:“如果药事费比例不足以弥补医院在药品销售方面的收入,那么医院必定还要通过其他渠道来弥补损失,很显然,药企会首先成为医院的买单人,无形中也向药企转嫁了成本。”

  “药事费”究竟是个什么费?按发改委的解释,就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按照这样的说法,零售药店不是完全也有资格向顾客收取同样名目的费用么?另外,药事费的收取需要配以其他环节的辅助政策,否则,能否降低药价尚未可知,倒极有可能制造新的消费负担。

(实习编辑:余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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