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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妇女维权出台新规定:孕妇可休“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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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10:39:00

  4月15日,海口市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相关情况,其中重点介绍了以往没有的两款规定,包括孕妇可休产前假和用人单位负担妇检费用。

  据海口市妇联刘磊副主席介绍,过去部分妇女在怀孕期间,有习惯性流产或妊娠综合症等情况发生,必须卧床保胎时,只能够请病假。

  这给孕妇的心理和经济收入等方面都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从今年起,海南的妇女怀孕可享受专门的产前假了。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前假不影响晋级、晋职、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计算工龄,休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80%计发。

  关于产前假时间长短的问题,刘磊表示,由于《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出台时间较短,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按照她的理解,应该是以医院的证明为准,各人长短不一。

  同时她还介绍了关于妇科检查费用的问题。《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普查,普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此规定,妇科体检由以前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且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妇科检查费用。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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