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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患者签字做人流 侵犯知情权判赔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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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说是医院诱导患者作流产手术,另一方说是基于患者同意,这到底孰是孰非?昨日(12月24日),集美区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身体权。

  案件:先后到三医院检查治疗

  今年2月25日,20岁的陆小姐身体不适,到厦门市甲医院做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

  为安全起见,两天后,陆小姐又来到乙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是:早孕(6周左右);宫颈Ⅱ度糜烂……

  当天,陆小姐接受了治疗及无痛人流手术。之后,又先后3次在这家医院进行治疗及清宫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400多元。

  但是,病情没有治愈。在接下来一个月里,陆小姐又分别到甲、丙两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药费近1000元。

  激辩:是否诱导流产

  “一名王姓医生为增加医院收入,竟然说在这种情形下不能要孩子,否则小孩会残疾。”陆小姐说。

  事后,陆小姐将乙医院告上法庭,诉称自己到乙医院作产前咨询及妇科检查时,对方竟诱导患者作无痛人流手术,在患者并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又擅自为患者做了手术。术后10多天内,患者创口持续流血,在没有适用麻醉剂的情况下,不得不忍痛进行二次手术。

  陆小姐称,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使她的身体及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故诉求医院支付自己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

  “王医生并未诱导患者做人工流产手术。”乙医院则辩称,医生为陆小姐做的人工流产手术是患者本人的要求,而且医生也无法擅自做手术。此外,二次清宫在医疗常规上是允许存在的。

  庭审: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审理过程中,乙医院申请对这起人流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早孕”诊断明确,也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有些操作中违反常规:病历未记载患方要求人工流产的意愿,手术前也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而且是在阴道炎症期进行手术……

  集美区法院认为,乙医院对陆小姐施行人流手术,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书的意见也表明其中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身体权,陆小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支持,根据具体案情酌情支持8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乙医院支付陆小姐合理损失共9500多元。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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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6浏览3254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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