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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亮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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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09:00:00医学界

  最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9月7日上午就“条例”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表示:“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

  医疗纠纷和涉医犯罪连续五年双下降

  郭燕红副局长介绍,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情况下,医疗纠纷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五年“双下降”的良好趋势,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

  在医疗纠纷和涉医违法犯罪方面,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仍保持着持续下降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

  另外,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张金宏处长介绍,江苏省通过建立“一站式”医患纠纷调处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化调解队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重大疑难纠纷80%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江西省也始终坚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主渠道,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罗礼生处长表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江西省、市、县的覆盖率达100%,均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医调委开办、运行和专家调查等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全省每年共安排资金1300余万元。全省选聘人民调解员1100余名、医学及法律专家5000余名。索赔金额2万至10万的医疗纠纷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鉴定、定责赔偿。

  第三,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已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亮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院长认为即将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

  《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随着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全面推进医疗纠纷的综合治理。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四,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

  五,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六,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七,统一赔偿标准。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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