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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张女士诉称,其于2010年1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任项目管理工程师。其间,公司无故拖欠她11个月的工资差额12100元,并扣发产检期间的工资。2010年,没有为她安排年休假。她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查明,张女士在2010年7月收到业绩考核通知,但其被降薪的处理2010年3月即作出,而2010年3月张女士已经怀孕,综合看来,张女士被降薪并非由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法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
关于产检工资,由于张女士提供了经公司有关领导签字的休假申请单,标注事由为产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女士产检工资。再加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科技公司共需支付张女士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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