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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2.黄福华的案子:“难道说一个中国公民就没有自己的健康知情权?”
【解说】张海超希望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经验,帮助病友们检验和捍卫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浙江鑫宝公司的工人黄福华通过网络找到他,讲述了自己的情况,张海超决定亲自担任这个案件的代理人。因为黄福华病情没有确诊之前无法起诉用人单位,张海超建议之下,黄福华起诉了最初为他做体检的卫生院,这也是国内的尘肺病人就“健康知情权”起诉的第一案。
2011年4月份,黄福华参加了工厂组织的在江南街道医院进行的体检,之后不久,他和一批员工被陆续辞退,理由是厂里改制,不再需要这个工种了,让他另谋生路。
黄福华:不能在这儿做事,就走出去了,就不在这个厂里面了。
记者:那这个就是(体检)结果他们知道吗?
黄福华:啊?
记者:结果,体检结果?
黄福华:结果后来他就没有拿,不给。
解说:之后他去体检的医院检查,才发现自己疑似尘肺病,病情已经很严重。但江南街道卫生院在最初发现他有疑似症状时,只把体检报告给了鑫宝公司,并没有通知黄福华本人。这个情况和张海超自己当年的状况非常相似。2007年,张海超的单位委托新密市防疫站对员工进行体检,当时已经查出一些员工肺部异常,而结果并未公布。就在那之后两年,张海超还曾经帮忙患有尘肺病去世的工友下葬,但他却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无所知。一直到两年之后病发,去医院检查时才怀疑是尘肺病,医生说这个病是慢性病,不可能短时间发展得这么快,他才想起来07年曾有的这次体检,而调查之后他才发现,被隐瞒结果的不只他一人。
张海超:2007年1月6号,(就是)我们体检的是698个人,其中是53个人出现肺部异常。
记者:这53个人都没有得到通知吗?
张海超:都没有。
记者:防疫站当时这个体检的结果交付给单位没有?
张海超:给单位了。
记者:也就是说防疫站知道你身体的状况?
张海超:对。
记者:单位也知道你身体的状况?
张海超:对。
记者:有人告知你吗?
张海超:没有。
记者:你们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在原来的环境中工作?
张海超:对。
【解说】黄福华试图向工友取证时也遇到一些困难。
【鑫宝砂轮厂纪实】
记者:您认识黄福华吗?
被采访者:认识他。
记者:一起在这干的?
被采访者:一起干的。我们就干这个工作不做其它的工作。
记者:就不做其他工作?
被采访者:不做其他工作。
记者:那你现在你觉得你的身体有什么变化吗?
被采访者:我们没有病。
【解说】张海超还记得,当年为了引起工友对这个疾病的注意,他自己曾经印了几千份传单在工厂门口发放。
张海超:没有人重视,没有工友信以为真。这个单位是隐瞒的。
张海超:因为这个(病)有潜伏期,没有明显的症状,在他们看来也可能我是一个造谣的。就是说很多原来我们一块工作过的这个工友,出来为厂房作证,就是有可能我是在别的单位(得病的),或者是我上班时候没好好戴口罩等等来替这个厂里边辩护。
【解说】当年与张海超一起检查出肺部异常的53名工友,如今已有3人死亡。张海超2007年时的体检报告结果只是尘肺病一期,但是到2009年他发现时,疾病已经演变成三期。
记者:一期和你后来诊断为三期,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张海超:如果说按医学上这种界定呢,应该是一个是早期,一个是晚期。
记者:三期是晚期了吗?
张海超:对,那时候做了一个肺功能(检查),已经到了重度损伤的这个程度。
【解说】尘肺病会导致肺部纤维化,属于不可逆的慢性病,随着病情逐渐加重,将引发呼吸衰竭等多种并发症。很多患者是因为不知道病情而延误了治疗时机。张海超说,他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发生,后悔在自己的案子里没有追究医疗单位的责任,他说,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体检结果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告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他认为江南街道医院拒绝向黄福华提供体检报告,这违反了新的职防法。所以,起诉江南街道卫生院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医院了解这条法律,让更多的工人享受体检之后的知情权。
记者:我看你在庭审现场一开始的时候一直是很平静,但到最后的时候还是有情绪激动的时候,你有过一次大声的反问?
张海超:应该是情绪比较激动吧。当时就说,我说我就不信,难道说一个中国公民就没有自己的健康知情权,我就不信这事还没说理的地方了!
记者:他说我没法判决这个人是不是疑似职业病?
张海超:他们也可能因为体检的人太多,找不到当事人,也许这个理由可能会成立。但是说有好多人需要这些材料去诊断,找上门去了他们还不给,还冠冕堂皇地说我这个结果对单位不对个人,我觉得这个完全违背了这个法律意念。
记者:官司就是可以有输有赢,对吧?
张海超:最起码我觉得这个不管结果是什么,这个案子有这个媒体的报道,有更多人的关注,我觉得就是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是有健康知情权的。
【解说】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因为医院只负责将体检结果交付体检委托方,即用工单位,所以医院没有多余存档,以至于无法在事后对疑似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判决对黄福华要求江南卫生院赔偿精神损失的行为不予支持。不过,张海超说,判决中有一句话让他觉得看到了希望。判决明确提到,黄福华和被告江南街道卫生院依法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黄福华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对于江南卫生院提出的,对受检人本人没有直接告知义务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而本案的诉讼费用也由卫生院承担。
副主任中医师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医科
河南誉美肾病医院 肾病综合征
河南誉美肾病医院 肾病综合征
主治医师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医科
副主任中医师
广州中医药大学佛山固生堂国医馆 中医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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