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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回老家看病 医保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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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4 10:12:49浙江在线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如果历年账户资金有余额,个人承担部分可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还可到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6月1日起,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待遇新政已正式实施。

  与以前相比,以宁波市区为例,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在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计入、门诊医疗待遇、历年账户使用、缴费年限计算等5个方面有了新变化。

  外来务工人员有了个人账户

  2013年度个人每月缴纳21.7元

  之前,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选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费参加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个人不需缴费,但该类保险没有门诊医疗待遇。

  5月1日起,原已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一调整为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宁波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5.5%,个人缴费为1%(市区范围内)。

  外来务工人员6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2012年度宁波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309元,用人单位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9.1元;个人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7元,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

  个人账户资金

  可到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的月划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2013年度为每月38.2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一次性预划入11个月,计420.2元。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2014年4月底,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以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用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可用于抵扣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乙类药、乙类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部分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个人支付费用等,还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疫苗、乙肝疫苗的费用,以及本人按月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的年底结转,具体采用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如果历年账户资金有余额,个人承担部分可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还可以到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回老家看病医保也报销

  不少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总希望能回老家治疗,以便有亲人照顾,记者昨天也打听了一下,他们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委托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原籍地所在)、宁波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在宁波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宁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社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原籍地医院的医疗费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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