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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抢救无效 医院被判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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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4 10:02:20千龙网

  2岁的孩子因咳嗽被诊断为肺炎,当天抢救无效在医院内死亡,悲痛万分的王先生夫妻俩认为医院在诊治中有过失,将这家医院起诉到法院。5月13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责任。

  王先生夫妇诉称,2010年12月,孩子因身体不适,有咳嗽症状,夫妻俩便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入院时,孩子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流畅,情况并不危急,门诊诊断为肺炎。然而当天下午,孩子病情急剧恶化,在转院过程中心脏骤停,在医院就诊8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妥当治疗措施,存在消极怠诊、误诊、贻误治疗时机等行为,给夫妻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医院辩称,孩子已生病10多天,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才到该院就诊,当天凌晨没有门诊号,患儿家属找到病房,医院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接诊后很快收住院抢救治疗,治疗数小时后,患儿病情加剧,需要转院,但其他医院均已满床,在联系急救车进行转院途中,孩子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发展太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从患儿的整个诊疗过程来看,诊疗行为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转院的过失,此过失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其死亡结果中起到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20%左右。法院最终酌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返还医疗费、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2000余元。案件宣判后,王先生夫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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