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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医保无“户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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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10:24:0039健康网社区

  近日,网上盛传非京籍参保人员在京患特殊重症不能报销医疗费用,有媒体据此报道北京医保政策存在“户籍歧视”。对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这种情况属于“先参保后患病”,符合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是“户籍歧视”还是防止“骗保”

  人社局表示,“先参保后患病”人员可享医保报销待遇

  26岁的“北漂”女孩赵静(化名)发微博称,今年3月份,其男友李楠被检查出患有肿瘤,她向12333热线询问地户口在北京上医保如果得了特殊重大疾病如何报销时,被告知:“这种情况,外地户口不能报销。”

  李楠已在京工作参保2年,照章纳税,至今都在缴纳医保费用,为何在患大病后不能像北京人一样享受报销待遇?赵静想不通,又向朝阳区医保中询问,得到的仍是相同答案。工作人员告诉她,有关政策规定,在京参保的非京籍人士一旦患特殊疾病,就不再享有医保。出台这一政策,是为防止外地人到京“骗保”。

  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可提交一份《朝阳区外埠人员申报特殊病种申请单》,外加定点医院医保办及参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院盖章的首次诊断证明、首次确诊该特殊病的病历印件,再附上参保人的社保卡及北京市医保手册,“证明不是骗保”后,可进行报销。

  记者致电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经查实,确认李楠为2010年6月参保,如其在2012年诊断出肿瘤,属于“先参保后患病”的人员,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北京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户籍,都应参保并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

  外来参保人患重病后能否续保

  专家称,相关部门应就续保给出明确解释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与北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京籍职工和京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是相同的。然而,另一纸规定却让赵静和家人心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这条规定被网友转发,认为“北京医保歧视外地人”。

  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解释说,此规定的意思是,患有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简单而言,“先患病,再参保”是不可以的,并不是指“先参保,后患病”就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治疗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巨大,年报销金额将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北京的医疗保险是区域统筹,资金的来源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保障的主体是在本市工作并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得了大病都到北京参保,本市医保将无法承受,也会侵占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有专家表示,在全国医保基金尚没有统筹的情况下,地方社保部门为防止“骗保”出台此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规定外来的参保人患重病后无权续保,特别是当事人已连续参保才患重病,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北京并未写明已参保人如患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据“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只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才被停止医保。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对这一规定给出明确解释,让外地来京人员了解享有的福利和限制。也有专家认为,这一争议的出现与现有医保管理体制有关,不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能够决定和办到的,只有采取有力措施把医保政策梳理得更加合理,才能惠及更多民众。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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