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取消关注根据中国教育部官方网站消息,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指导意见》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点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二是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是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实习编辑:陈战锋)
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健康体检科
主任医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体检科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体检科
副主任医师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体检科
主任医师
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 儿童体检科
二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西林路一号
三级甲等 中医医院 公立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11号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本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北街41号;北郊分院:浙江省宁波市永丰北路175号;保黎分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光华路2号
三级 专科医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501号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新院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上蔡村南;旧院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学巷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