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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彦斌:中医药事业国内的发展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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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 14:09:0039健康网

  有鉴于此,从立法入手,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是振兴中医药事业的根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目标,致力于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然而,我们不能不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

  离开中医药的振兴能有中华民族的振兴吗?

  没有中医药振兴的民族振兴,是还是真正的振兴吗?

  我们能够接受由海外民族振兴中医药的现实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认识到,振兴中医药事业,决不仅仅是简单的产业结构层面的问题,而是事关我国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大事,也是世界人民对我们的期待和我们对全世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事关重大,不可忽视,然而,此事又极其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首先从立法这一根本抓起,“扶持”要依法扶持,“促进”要依法促进,总之,要依法振兴。

  首先,当务之急是制定《中医药法》。我国宪法自1982年有了“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后,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但是,要保证这一规定的初衷得以实现,必须要有专门的基本法律予以体现和保证,这就是《中医药法》。2003年国务院曾颁布施行了《中医药条例》,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关于中医药法律中效力级别最高的条法,对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其仅为行政法规,而且,其内容也仅仅涉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对于在中医药事业中占有绝大权重的“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则明文不予涉及,其权威性远远不足。应对《中医药条例》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肯定其有效的内容,找出其不足,并结合新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以明确中医药事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与中医药事业和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明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规范与中医药事业和活动有关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高层次的保护和科学的秩序。

  其次,在《中医药法》的指导下,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专门的法规、规章,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予以配合和支持。目前,涉及中医药内容的法律、法规大多散见于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关于执业中医师的内容在《职业医师法》中,中医医疗机构内容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中药的研制、生产的内容在《药品管理法》中,很难体现中医药独特情况,实际上是把中医药同西医药两个性质不同的知识体系混淆了,将中医药摆在了西医药的从属地位,违反了科学管理的基本规律。以中药为例,其产品质量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疗效与原料药材的产地、采摘时间密切相关,而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选用地道药材的优质产品则得不到支持和保护,因为西药为化学合成,不存在地道药材之说。法律只着眼了西药,而无视了中药的特殊规律,这不是法律的问题吗?应该制定独立的《执业中医师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将关于中医药的内容从综合性的法律规章中拆分出来,单独规范,以体现中医药的特殊性质。

  此外,要营造弘扬祖国中医药文化的社会氛围。我国的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积累知识瑰宝,其在现代社会的中的传承和发展,除要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外,还必须有全社会世代相传的努力。在韩国,由于社会地位高,经济收入好,受人尊重,韩医成了年轻人竞相追逐的职业,想学韩医的人比想学西医的还多。著名的庆熙大学韩医学院的录取率有时竟高达170∶1。其传统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之好实在令人羡慕,我们应该起而效仿。要从基础教育抓起,从娃娃抓起。目前的中小学教育中只有与西医基础论相关的人体解剖学和微生物学的知识,根本没有关于中医药基本知识的内容,这是一种的偏颇,应该纠正,要将中医药基本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将“中西医并重”的理念从小就植入国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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