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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注意了,你有两处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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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1 23:34:00

  当前,在卫生部的要求下和形势的要求下,医院掀起了学习《侵权责任法》的高潮。前一段时间我也提醒医院要注意了,《侵权责任法》不是在讨论的阶段了,而是在实施,该法是对医院一个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对“权”赋予极大的“利”。正如著名法律专家卓小勤昨天在60多名专家参加的《侵权责任法》研讨沙龙上所说: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次性赔付,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的计算就适用最高法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在一次性赔偿后还需赔偿可另案起诉,也就是说可以终身赔偿。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我作为主持嘉宾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组织了院长们与卓小勤互动,现场还是比较热烈的。我最后代表与会者向卓小勤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中之一是:你代理过这么多案件,如果你来告医院,什么事最容易告倒医院的?他很快地回答说:“对于患者来说,最容易告倒医院的两大法宝:一是找到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二是找到医生篡改病历的证据。”

  他的“忠告”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沉思!我曾经在《权威解读侵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挑战低成本运作 两篇文章中已经将卓小勤的观点谈过。卓小勤之所以提出这种告倒医院的“法宝”并不是空穴来风!可以这么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医患双方认识都不多。以北大教授案、北京孕妇案、上海“人体试验”等知名案件出名的卓小勤在讲座中说,《侵权责任法》对医院来说限制更多,风险更大,非常不利。对患者来说,保护更多了。如果我们不学习、不应对,将来的麻烦更多。

  在赔偿上,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次性赔付,但按照《侵权责任法》审理的话,赔偿的计算就适用最高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在一次性赔偿后还需赔偿可另案起诉,“也就是说可以终身赔偿。”卓小勤举例,以残疾赔偿为例,以前一些医院给早产儿大量吸导致视网膜病变失明,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次性赔付30年的费用,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除了一次性赔付20年费用外,20年后患者还可以继续追偿。“如果他活到80岁,医院也要赔到80岁。”

  在病人隐私上,卓小勤认为《侵权责任法》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把隐私范围规定在透露病人病历上,实际上病人隐私范围很广。卓小勤举例,新疆石河子一家医院有患者未婚先孕做人流,实习医生闯入,还操作触摸了病人隐私部位。这就侵犯了隐私权。“碰到这种情况,病人可以按照职业医师法来起诉,而非侵权责任法。”

  卓小勤认为医生普遍误解病人在他面前没有隐私权。实际上隐私权仍然存在。他还提醒,病房也是病人的私人空间,是病人的暂时住所,也拥有隐私权,无关人员进入也要征得病人同意。

  让患者知情同意是卓小勤最为强调的一点。他表示,贴“公示”告知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都是个好办法。比如,药物的不良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医院有告知义务,让患者知情。“如果没有口头告知,也没有张贴告示,到时候发生了事故,病人就可告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卓小勤称,对于病人来说,也要注意看这些告示。

  今天全国的大型医院巡查视频会议,马晓伟说的一句话,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他说,不要一开口就说补偿不足,很多问题出现在医疗管理问题上,譬如:你的护理服务提供足了吗?护士编制不足就是偷工减料。我认为后面说的都非常正确,但是“补偿”确实一个问题。既是政府不给于补偿,但是我们的价格机制上必须有体现包括医疗安全管理等费用在内,不然,如何保证质量与安全的支出呢?尤其是取消了以药养医制度之后。这就是我说的,我们《侵权责任法》挑战低成本运作。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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