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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采购方式明确 拟实施分类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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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0:34:40米内网

  6月5日,千呼万唤的低价药采购方式终于揭开面纱。卫计委今日下发低价药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对低价药实施分类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依旧实行集中采购,而其余公立医院则由医院直接与生产企业议价成交。

  该通知指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即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由省级汇总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而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则由医院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

  然而,该通知仅仅是提出顶层设计,对于具体的低价药如何挂网还是没有明确态度,似乎将这一落地的问题抛给了地方。一个月前,发改委已如期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化药3元以下、中药5元以下的500多个品种1000多个剂型纳入其中,这些品种将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然而,采购态度未明让整个招标速度放缓,各省、各生产企业均在“观望”。

  本月,部分省份亮明了其态度。陕西、安徽等省份就明确要求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均能直接挂网,而湖北省则直接规定要选取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三个生产企业中标。各省态度不一,业界均在期待掌握采购权的卫计委来统一态度,然而该通知仅仅“点到为止”,在业内看来,并无实际落地意义。

  另外,通知还规定,要增强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并规定将常用低价药使用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配套完善短缺药预警机制,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大智慧)

  低价药采购方式明确

  国家卫计委6月5日下发低价药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对低价药实施分类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由省级汇总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而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则由医院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药企可以借助该政策通过薄利多销的策略实现稳定收益。

  5月8日,发改委公布了低价药品清单,入选清单的药品在化药3元以下、中药5元以下的日均消费标准下可由药企自主定价。

  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还规定,要增强医疗机构在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并规定将常用低价药使用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配套完善短缺药预警机制,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低价药门槛较低,但市场接受度高,有利于企业借助销售低价药提高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而且上市公司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对低价药进行规模化生产,低价药是薄利多销,通过走量同样能够给医药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许玲妮表示。

  一家医药上市公司董事长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通知》规定的采购方式与此前的市场传闻基本一致。入选低价药清单的题中之意不在于提价,而是低价药清单中的部分产品可以不参与地方招标,直接进入医院采购行列,这对于产品放量有些帮助。

  目前被选入低价药清单的上市公司产品有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中新药业的清咽滴丸速效救心丸,精华制药的王氏保赤丸,通化东宝的镇脑宁胶囊,桂林三金的蛤蚧定喘胶囊三七血伤宁胶囊、三金片,白云山的消渴丸、乳核散结片、障眼明片,云南白药的云南白药酊、云南白药散剂,太龙药业的双黄连合剂,千金药业的妇科千金片等独家品种。

  对于市场预期强烈的“药企可对低价药进行自主定价实现量价齐升”的观点。海通证券则认为,大部分低价药的价格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化定价不会改变药品的竞争格局。如华润双鹤的降压0号等少部分独家品种或者准独家品种理论上具有提价空间,但这些品种的销售重心大部分已经下沉到OTC渠道,不适用医院渠道“高价药”好卖的逻辑,如果大幅提价存在“价涨量缩”的风险。(中国证券报)

  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三、拓展平台功能,提升采购服务水平

  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将国家和本省(区、市)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

  四、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实现阳光采购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五、完善使用政策,促进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六、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与评估

  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探索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公布短缺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和用量等信息,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各地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结合“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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