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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房经营权外包或形成新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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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09:17:52医药观察家

  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到商务部试点“由社会零售连锁药店承接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服务”,再到近期各地不断出台的基药政策——种种迹象表明,基层医院药房改革不断升温,社会药店在医药分开及基药的销售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社会药店具优势

  社会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并非没有先例,但是失败者居多,目前仍在尝试的大多处境艰难。对此,有专家表示,社会药店承接基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是破解当前医改难题的关键,可以有效避免医疗资源浪费。

  自医改以来,国家和地方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医疗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将政府办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无可厚非,但资源的浪费却触目惊心——截止到2012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3562个,床位数132.4万张。

  从社会药店与基层医疗机构对比来看,社会药店有能力承接基层医疗机构药房职能。首先,全国现有近40万家药店,数量远高于基层医疗机构,且布局能满足患者对药品,特别是常用药品的可及性和便利性需求;其次,社会药店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GSP认证,在药学专业人员配置、药品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已能满足患者需求。

  根据2012年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为1.94人,药学人员的缺乏使得药学服务难以满足患者需要,相比之下,社会药店更具优势。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药房的好处显而易见,不但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将更多的人力物力用于医疗方面,还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推动社会发展。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社会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有一个大前提,就是社会药店的水平提高,药师能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现阶段,我国由社会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还没达到以上要求,《药师法》尚未出台,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明确医疗机构才是药事服务的主体,社会药店或流通企业在这方面并无法律权限,不利于用药安全。

  药房外包有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将医疗机构药房经营权外包,药房药师难以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及提升技术水平的问题备受诟病。三九集团承包广西、山东等地的9家二级医院药剂科、南京医院药房托管等都以失败告终,原因在于药房外包、租赁、托管等模式,仅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医药分离把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企业去承担,这对患者用药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将医疗机构药房经营权外包的改革中,若缺乏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易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从而造成服务价格上涨、社会阶层差距拉大、民营主体形成新垄断等问题。

  而上述专家认为,医疗机构药房药师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处方、调配药品、向患者进行用药指导等,这与社会药店药师的职责是相同的。医药分开后,药师的职责不会发生变化。届时,社会药店调配药品的数量将大大增加,利于药师接触更多用药案例,促进药师技术水平的提升和用药情况的反馈。

  另外,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院应该加大临床药学工作的力度,为合理用药提供临床依据。可以从条件成熟的基层医疗机构逐步试点铺开,再逐步向更高层级的医疗机构推行。

  同时,由现有的社会药店承担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从基层医疗机构开始进行医药分开的探索,新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置药房,将药店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使社会药店与公立医疗机构一同享受国家的政策补贴,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良性竞争,促进医药卫生事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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