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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药品 > 政策解读

安徽县级医院3月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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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10:15:46安徽财经网

  2012年12月15号,安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覆盖,其中,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省卫生厅日前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县级医院从今年3月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根据安徽省规定,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根据新规,县级医院从3月份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要占总金额的70%以上,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40%。

  安徽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县级医院不得违背中标企业意愿指定、圈定配送企业。若因县级医院对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药品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的,县级医院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县级医院对送达的合格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有权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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