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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民间资本参与医保是终结看病难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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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民医疗行动”将药品供应、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纳入一个统一的系统和框架中予以整合,突破了传统医改模式受限于现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域的部门分割现状的局限。杜仕林博士在2009年6月6日的小汤山医疗改革卫生论坛中所报告的《社会资本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相关思考》中对“惠民医疗行动”如是评价。

  惠民医疗行动开创了一条医患双方获利的全新模式,开始至今已经有3年之余,但是会员却只有30万,在这3年中惠民医疗走了一条极为艰辛而漫长的道路。创始人刘群甚至称之为“万里长征”。而“惠民行动”时至今日也仍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正面许可,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惠民医疗走着一条如此艰辛的发展之路呢?为此39健康网专访了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杜仕林博士,他对此给出的回答或许可以让我们探究出“惠民行动”的真相。

  真相一:一旦发生疫情 资产2.5亿的企业能否负担全民医保

揭!民间资本参与医保是终结看病难第一步?

  从现在“惠民医疗”的合约来看,惠民行动对会员没有免除直补责任的条款,如果遇上大的疫病,直补的数额将成几何级数增加。一旦此情况发生,财政压力就会压到资产2.5亿的长龙集团身上,“惠民”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些财务危机?很多人担心一旦经济链条断裂,将会对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会员造成冲击,引发社会动荡。

  对此杜仕林博士谈到,“惠民医疗”是由民间推出的“特殊”医疗保险计划,包括民间医疗互助保险项目和民间医疗救助项目:通过收取会费、吸引社会资金等多种渠道的方式建立“惠民医疗基金”,是“惠民医疗联合会”中的会员间的互助型医疗保险项目;通过药费直补(13.6%)和检查费直补(10-20%)的方式建立了民间医疗救助项目。该医疗保险计划只是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有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计划为依靠,在“惠民医疗”财务制度健全的前提下,一般不可能发生经济链条断裂的情形,也不会对入会会员造成无法直补报销的冲击。全民医保的责任在政府,社会资本只能是政府的有益补充。

  同时该补充式民间医疗保险模式在具体制度上的具有下创新,能够较好发挥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补充功能:没有身份限制,没有任何门槛,不排斥“两保”参保人员。与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对接,既是对政府主办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补充,又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形成纵深发展(为星级会员提供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补偿)。作为惠民会员,其获得的权益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冲突,特别是对将困难的现实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作为覆盖重点,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采取按比率直补报销方式,既无药费/检查费直补报销起步线,避免“小病不治”,又无封顶限制,避免“大病不保”。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惠民医疗”通过契约团购服务确定定点医院,通过管理型医疗服务,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将药费报销与医疗行为特别是临床用药合理与否一起审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医疗费用和保证医疗安全的效果。而且“惠民医疗”的筹资方式具有独特性,其筹资费用既来源于控制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中的费用,又来源于会员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出资。

  真相二:“惠民行动”绕开政府利益能不能获得支持?

  众所周知,惠民医疗行动的整个计划都是在完全市场化下运行。只有医生、企业、病人、长龙集团参与利润分配,却没有考虑政府在其中的得失。但事实上,中国的医疗市场是一个政府高度参与的市场。因此很多人认为“惠民医疗行动”很难得到政府的支持。

  对此杜博士认为。“惠民医疗行动”满足了医疗人群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的医疗政策体系改革为依托,通过规范合理医疗、合理用药、合理采购规范了药品生产流通体系与医疗服务体系;通过通过药费与检查费直补(医疗救助)、收取20元入会费(医疗互助)建立了政府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式的民间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安惠健康大家园”方式和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公共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了政府公共卫生体系之外的补充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团购式谈判机制”和“管理式医疗服务”来规范医疗行为。同时创造了多方共赢的利益机制。这些与政府所追求的医改目标都是一致的。而且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政府对此也并未予以否定。新医改就是需要民间的不断尝试,以此为政府具体医改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经验借鉴。

  惠民模式构建了多方共赢的利益机制

   “惠民医疗行动”在整个的执行过程中,在几方利益主体之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利益分享行为准则;首先保证工业10%的利润,给商业费用和商业利润控制在10%以内,给医院留存20%(15%)的费用和利润比例,直补加入“惠民中国医疗行动”会员药费支出保持在20%。

  杜博士介绍到,“惠民医疗行动”在实施过程中真正的做到了让多方共赢。“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因为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以及医药企业给医生的回扣等所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而降低了营销成本其获利。在节省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同时,也规范了医生的医疗行为,减少了医生开大处方的动机,不仅对于药企、医院、还是患者都是莫大的福音。

  针对参与医疗机构而言,“惠民医疗”通过让许多潜在的患者变为现实的患者,增加了医院的就诊量而让其获利。根据实地调查,以南川市人民医院为例,自加入“惠民医疗”后,该医院的门诊量和住院人数年均增加13%左右,总收入年均增加1000多万元。

  对于医护人员这一主体,尽管没有药品的灰色收入,但通过绩效考核机制改革,减少药品占业绩比例,加大看病人量、手术量、服务质量、病人满意度等技术要素占业绩比例,医护人员的收入增加了,以南川市人民医院为例,他们的医护人员平均每月奖金增加有800-900元。

  最为关键的是,“惠民医疗“这一模式弥补了公共财政对卫生投入的不足,让政府也可以在此模式下部分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同时有助于形成医疗与医药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为政府健康责任履行方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于以上,虽然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直接对“惠民医疗”表示大力支持,但是由这几年来“惠民医疗”的发展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对惠民医疗等民间创新模式是持包容态度的,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惠民医疗”予以肯定的。因为“惠民医疗”的确为政府、患者、医院、药企组建了一条完美的利益链,也在局部部分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真相三:惠民医疗与现行法律是否存在矛盾

  虽然很多人承认惠民行动是在现有资源下,重新分配行业利润,让利于民,解决医疗系统十几年发展中的不公平问题的一项公益行动。尽管惠民计划的会员制模式已被专家视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种雏形。但国家对保险机构设置有着严格限制。在这一问题上有着一定的矛盾。

  做为法学博士的杜仕林老师就该模式引发的社会资本参与医改的法律问题做了一番思考。杜博士认为,“惠民模式”是符合我国宪法中有关医疗卫生事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其具体做法,比如登记与注册为合法市场主体或社会团体、契约化管理、自律性章程、斩断药品采购领域的非法利益交换与规范医疗行为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至少目前没有发现“惠民模式”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模式还符合医改新政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等相关规定。因此在此问题上,虽然政府没有明示放开医疗保险机构的设置限制,但还未发现存在禁止性法律规定。

  真相四:“惠民行动”是否会导致不正当竞争

  对于有人提出的惠民模式中的医药物流平台和医院联盟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

  杜仕林认为,只要存在市场,存在商业利益之争,就存在发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竞争的可能。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不是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拒绝让社会资本介入医改事业,而是政府要加强医疗、医药市场的监管。不过惠民医疗推行了不少自律性监管措施。这表明了我们要充分相信市场主体的自律性与自觉性,要注意监管的适度性,不能因为市场监管而影响社会资本在参与医改事业中的独立自主运行,进而抑止其活力,乃至退出医改事业。社会资本参与医改最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贿赂,这就要求惠民医疗等模式在财务制度上要做到科学、规范。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郎成林)

终结看病难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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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浏览7446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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