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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见义勇为受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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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13:39:00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

  条例于3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见义勇为英雄奖5万以上

  条例规定,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金;事迹突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金,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鼓励医院减免医疗费用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根据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在公办高中(含中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减免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据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实施。

(实习编辑:余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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