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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医院开过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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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到三亚市人民医院看病,药房竟给我过期药。”19日上午,三亚市民周先生向本报反映。周先生介绍,5月18日中午他在三亚市人民医院看病,被诊断为角膜炎,医生给他开了一些药带回家外用和服用,回家后周先生发现,其中眼药水的有效期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9年5月”,周先生怀疑,药房给他的是过期药。
 
  记者随后与周先生一起来到三亚市人民医院。记者拿出周先生带来的眼药水向工作人员咨询。在医院西药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瓶眼药水已不能用,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当得这瓶眼药水是该院所开时,工作人员马上表示,现在停止使用刚刚好,并拿记者手中的这瓶眼药水去换一瓶有效期至今年8月的眼药水,被记者拒绝后,工作人员叮嘱,这瓶眼药水不能再用了。

  记者19日上午来到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工作人员立案受理此案后表示,按照最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有效期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所以初步判断该药品已经过期。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属实,该医疗单位将被处罚3倍药品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日下午,应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要求,该队相关办案人员再次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上次认为该药品过期为误判,经过认真查询,该药品应该没有过期,该药品有效期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按月标注的,应该到月底才算过期。该队负责人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请根据相关规定查询药品有效期。

(实习编辑:麦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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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浏览1208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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