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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 物价局请你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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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孙莹)近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区别定价等有关实施意见的通告》,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栏内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2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省物价局将组织专家论证会定价

  作为新医改配套实施方案之一,新一轮药价改革,将实行所谓“统一定价和区别定价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区别定价”的药品,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价廉物美”;其二,则需要满足十个子条件之一,而这十个子条件,包括专利药品、保密处方、获奖药品等等,总而言之,是比一般药品较优的产品。

  草案的特别之处,是药品定价过程中,省物价局将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人选由省物价局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组成,专家组组长由省物价局提名、并经专家组2/3以上表决通过。

  草案规定,对药品“区别定价”的程序是:网上公示-专家论证会-论证结果公示-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定价并公示。

  首先,省物价局在实施区别定价前,对药品生产企业资格和资料实行网上公示。他人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物价局反映。企业将相关资料于专家论证会前10个工作日,寄送到省物价局,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在论证会前,省物价局将资料送达专家,并书面通知企业派代表出席论证会。论证结果以超过2/3多数专家意见为准。专家组内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论证结果中注明。论证结果须在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最后,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专家意见以及公示情况制定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权限的药品,还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执行。

  买通专家?取消申报资格三年!

  草案对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回避制度;论证会前不得公开本人身份,或透露其他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论证过程中不得与相关企业人员接触;对评审有关资料不得外传,等等。

  违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如造成企业损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而企业如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专家意见,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如果已经通过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的,将停止执行定价,省物价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区别定价”申请;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潘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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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2浏览7348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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