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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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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19:43:00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正式启动,如今已实施了近3个月时间,日前,我省印发《关于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备案、结算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结算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妊娠90日内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按照规定,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因生育需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妊娠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围产保健手册、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医学诊断证明书(对于体外胚胎的,还需提交精子和卵子来源的医学证明书)。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认真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才能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是指其配偶为农民或城镇居民,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其配偶为大中专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妊娠90日内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IC卡,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其他规定的材料。男职工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18家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按照规定,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须到规定的18家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据悉,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时,还需出示生育备案表);门诊(急诊)接诊医师首先对就医的职工与其出示的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急诊就医按《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18家定点医院分别为: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三院、医大四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五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武警医院、256医院、260医院、以岭医院、石家庄市中心医院、石家庄市心脑血管病医院。

  门诊就医用医保卡现金结算

  女职工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现金结算。具体操作方法:

  属于生育(有生育登记卡〈证〉的)产前检查的,接诊医师应在开具的“门诊收费单”上写明:产前检查,尿常规(每次最高支付额12元)。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接诊医师应在“门诊收费单”上写明手术名称。参保职工做上述检查、治疗项目和手术时,接诊医师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还须在开具的“门诊收费单和门诊处方”上标注“生育保险”字样。门诊收费处结算时,对“门诊收费单和门诊处方”上标注“生育保险”字样的,按生育保险病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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