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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入四审!医疗、医药、医保领域新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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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00:00:04医学界

  昨日(12月23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从一审到四审已历经两年,四次审议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又迈进了一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四次审议又增加了哪些新规?下面“医学界”从医疗、医药、医保、公卫四个维度将新增内容梳理如下:

  医疗:两个方面

  ▲ 对医疗信息泄露拟增罚款处罚

  医疗信息对医院来说是医院管理、决策、临床研究、临床教学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对患者来说,病案里包括很多私密信息,具有不可公开性。信息泄露给医院和患者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四次审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一条提出: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社会办医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有权利趋同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政策的实施,社会办医数量猛增。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0.4万个,其中医院3.2万个,在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0万个。62.5%民营医院能否释放活力,对健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同时,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医药:对违法竞标者追责

  目前,在医药领域,为了抢占市场,也不乏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医药市场秩序者。对于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四审稿给予了相应处罚规定。

  草案四审稿第一百零三条提出: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同时,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医保: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由国务院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草案四审稿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促进“三医联动”方面也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草案四审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近年来,多起心源性猝死事件引发舆论对院前急救的关注。在此前草案三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的建议。对此,草案四审稿中增加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同时规定,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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