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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医”的原罪悖论与效果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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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朱宗涵提出建议,应该降低药价,同时,为补偿医生付出的技术性诊疗劳动,物价部门应该为医院加设一个收费项目——“处方处置费”,即在医生门诊费外加收固定的“处方处置费”,按照主治医师、主任医师这样的分级,不同技术水平的医生收费级别不同。对此,卫生部回应,卫生部甚至做了关于收“处方费”的具体方案,希望在两省试点,但目前已经被驳回。

  触觉敏锐的传媒借鉴“高薪养廉”的提法,为加收“处方处置费”取了一个非常恰当的名字——“高薪养医”。在我看来,如果说“高薪养廉”是纳税人花钱买公务员的廉洁,那么“高薪养医”就是病人花钱买医生的职业道德——不收回扣,不收红包,不开大处方,不重复检查,等等。

  先说“处方处置费”。众所周知,病人看医生本身是要交挂号费的,那么,“挂号费”是干什么用的呢?去医院看过病的人都知道,检查要交检查费,拿药要交药费,住院要交住院费,一切项目都要掏钱,挂号费显然买的就是门诊医生的门诊服务,加收一个“处方处置费”师出何门呢?搬照此理,检查医生是否可加一个“检查处置费”,药房医生是否还可加一个“开药处置费”?毋庸质疑,“处方处置费”是专门为增加收费数额而增加的收费项目,已经突破了“因为增加服务项目所以增加收费项目”的基本合理底线,纯属“乱收费”之列。

  此外,我尤其关注“高薪养医”立论的逻辑基础——因为医疗腐败让医患关系很紧张,让“看病贵”十分严重,公立医院的公立性濒临灭绝,为了缓解这种现状和日甚一日的恶化趋势,所以通过“法定”方式让医生提前得到暗地腐败所能得到的好处,以期能够挽回医生的职业道德,重树白衣天使的美好形象;与此同时,患者所支付的“养医费”也能比满足医生贪欲花费较少,于是乎“医患共赢”。

  不难发现,“高薪养医”的提出与医院前期的医疗腐败是密不可分的:所谓“高薪养医”正是要通过正规渠道将原来的黑暗收入“合法化”和“阳光化”;设若医院一直都不腐败,那么也就不可能有“高薪养医”的机会,这和因为腐败严重所以“高薪养廉”的道理是完全一致的。显然,这是一个荒谬而离奇的悖论:不腐败无“高薪”,腐败了才有“高薪”,腐败是“高薪”的必经之路。这个意义上,“高薪养医”实际是对医疗腐败的“肯定”,乃至“嘉奖”,是为腐败者撑大旗,是对“腐败有理”的首肯。

  再者,就算善良的人们愿意赦免“高薪养医”的腐败“原罪”,从腐败“起家”的“高薪养医”,在体制破窗依旧、监管失败依旧、患者寡权依旧、腐败有理依旧的情况下,又怎么可能跟银子过不去,自动放弃腐败的“老本行”呢?从“腐败有理”中尝到过甜头的他们,准会继续在“腐败有理”的道路上坚持不懈。因此,缺乏反腐保证的“高薪养医”注定是无效果的,而如果真有反腐保证又何必要“高薪养医”?这又是一个悖论,而且是一个恶性循环。

  其实,“高薪养医”所面对的原罪悖论与效果悖论的拷问,也是一切 “高薪养医”都必然需要面对的。

(责任编辑: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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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浏览4707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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