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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居民医保明年直通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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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提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

  《通知》提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制度,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5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1年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3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提高贫困重度精神病人医疗待遇水平,使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达到80%。参保孕妇在生产前由其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负责,为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5元,其中家庭承担35元,各级财政补贴70元。

(实习编辑:肖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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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浏览3008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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