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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2012年1月《中华医史杂志》刊登了一篇《1949年以来手术签字制度的变迁》的文章,文中指出我国手术签字制度的规定始于1951年。
1951年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医院诊所对病人需要实施大手术,或者病情危重,须施行特殊应急治疗时,须取得病人及关系人同意签字后,始得施行。
该制度于1956年被卫生部取消,1982年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重新进行了规定:实施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
到了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患者的权力才又得以体现和重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2010年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对手术同意书如此定义: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从手术签字的制度变迁可以看出,患者本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但25年前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然还在左右着医院和医生的决定,在有争议的时候,更倾向于让家属来做最终决定。
为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张斌院长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法性的审查,明确患者的手术签字自主权。
大多观点都认为,是这些年来恶化的医患关系让医院格外重视患者家属意见,但事实上,即便医院在病人生死关头,完全听从家属的意见,事后患者家属也一样会把医院告上法庭。
前文中郑吉喆审判员举的那个家属拒绝手术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例中,最终家属还是把医院告上了法庭。法庭虽然认为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患者家属经济帮助,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死者父母10万元。
法院判决之后,死者父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誉美肾病医院 肾病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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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 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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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佛山市中医院 耳鼻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