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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啸宏: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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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啸宏副部长在“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公共一私营部门合作论坛”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公共一私营部门合作论坛”。论坛的主题,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私合作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和效率具有重大的影响。我相信,这次会议对于正在研究制定的改革方案必然起到重要的启发作用。作为这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我谨代表中国卫生部,对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内外专家、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你们对于这次论坛的参与支持以及对于中国卫生事业的关注和贡献。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私营部门发展以及公私合作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私营部门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作用,适时调整了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公共部门为主导,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领域私营部门的发展。2005年,我国有医疗机构29万家,包括医院18703家;其中私营医疗机构14.6万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50.4%,私营医院2027家,占医院总数的10.8%,私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床位数分别占总数的9%和3%。总体上看,私营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壮大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推进医疗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出现了互动合作关系。在筹资方面,出现了公立医院通过商业贷款、融资租赁、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购置设备;在所有权与管理环节,出现了混合所有制机构(如我国基层的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以及股份制医院)、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收购、公立医疗机构委托私营部门管理、行政后勤社会化等方式,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向私营部门出租、承包房屋设备等;在服务提供方面,出现了政府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私营医院合同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等形式。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这些公私合作的形式都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们在不断加深认识的基础上,对公私部门的合作的形式不断进行规范,以保证患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对私营部门在医疗卫生领域服务公共利益的几点认识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促进私营部门发展、鼓励公私合作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我认为,在医疗卫生领域实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政府主导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坚持卫生服务社会公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导向的卫生体制 既无法达到良好的健康绩效,也无法确保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同的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不同,政府主导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都重视和强调政府主导在立法、规划、调控、准入、监管、筹资、基本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并不是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明确界定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发挥其在满足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提高微观效率方面的作用。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必须着眼于包括公私部门在内的整个卫生领域,而不能只是关注公共部门。政府要把私营部门的发展纳入卫生整体发展规划中,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部门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引导私营部门为公共利益和目标服务。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和谐共处、良性互动,共同为公共利益和目标服务,既是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力量,达到公平和效率的更好的结合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私合作可以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同方面,包括资源开发、筹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后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这些不同的方面,由于其技术、经济特点不同,因此公私合作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领域的公私合作就比人员培养、药物提供、资本获得、知识研究等要素开发领域要复杂得多,而医院后勤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相比更容易开展公私合作。

  第四,公私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不同的形式对于公平和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必须区别对待。在公共筹资的基础上向私营部门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是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于可测量性和标准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该尽量通过购买的方式由私营部门提供。但是也要注意到,购买服务也是有 条件的,因为利用购买机制本身是有成本的而且耗费时间,在一些情况下,交易成本可能是惊人的,采取直接提供的方式可能更富有效率的方法。此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也不能满足政府的非经济效率方面的其他要求,比如安全保密、忠诚、快速反应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需要等。一些形式的公私合作极容易损害公共 利益而必须加以取缔。比如我国在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公立医疗机构向私人出租、承包房屋和设备,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内部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设备,这些形式要么经常伴随着腐败行为,要么扭曲了医疗服务行为,有损患者的利益。有些形式则可能存在负面影响,需要加以规范,比如公立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等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大型设备,这可能刺激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有些形式则与法律和政府的公共伦理相违背而应该禁止,比如政府与私营机构合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特定方面公私合作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方面的经济技术特点,也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制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私营部门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社会诚信度高,法制比较健全,公共部门的战略性购买能力和监管能力更高的国家或地区,公私合作更有可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私合作的经验和做法可以相互借鉴,但是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必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结合各自的国情和实际,合理确定公私合作的领域、范围、方式和程度。

  女士们、先生们,

  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为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开拓了新的视野,提供了新的手段。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私营部门应该发挥更加重要、更加主动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管理和利用私营部门的能力,使它们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愿意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各国在医疗卫生领域实施公私合作的经验和做法。

(责任编辑: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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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浏览2032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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