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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关注2001年,市民王先生因为感冒和药物过敏到四方区一家医院治疗,他用药后出现了周身过敏的症状,经过诊断是得了药物性皮炎。随后王先生转诊到本市一家较大的医院就诊,但是在经过一段时间住院治疗后却又发现他得了股骨头坏死,经过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王先生构成了5级伤残。
青岛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两家医院在治疗王先生的病时均存在失误,因此一审判令两家医院共同担责三成,赔偿王先生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王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后,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责任认定。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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