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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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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

  根据我国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公约》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

  由于“基因窃取”多发生于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其中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阻挠。据了解,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

  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可依法获得强制许可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限制为: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专利授权“门槛”将提高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摒弃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的专利授权“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专利授权条件是“相对新颖性”,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为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

  维权成本有望纳入侵权赔偿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

  根据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草案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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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浏览3373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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