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当时只有1岁的瑞瑞因烫伤被送到某医院救治,并进行了手术。出院不久,她的小拇指仍然疼痛不能弯曲,再次到该院检查时,医院竟说,上次手术由于疏忽,误把一根针遗留在瑞瑞手指内。医院表示抱歉,并免费为孩子手术拔出钢针。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医院给付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家属如再次以此事提出异议,则退回补偿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解决。瑞瑞的父母表示同意,并以此作为此次纠纷的终结。
但不久后,瑞瑞的手指仍不见好转而且日趋严重。去年6月,家长带孩子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并再次实施手术,又花了8000多元。瑞瑞父母认为,由于第一家医院的重大过错,导致孩子多次承受手术痛苦,起诉该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219.35元。
丰台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书面说明,认为该院对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医院的反诉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协议未明确约定今后发生的与本次医疗争议有关费用负担方式等,因此法院根据鉴定的补充意见,判定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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