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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的“心理干预和重建”需要社会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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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21世纪,人类越来越为众多不可知的灾害所困扰。人们对抗自然灾害,有点类似社会契约论学者们对国家最初成立的解释,那就是靠社会中单个的人是不足以应付那些公共事务的,于是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成立国家机构来负责人们公共事务的处理。的确,单个的人也是不足以对抗强大的自然灾害的。人们需要形成一定的机制与体系来对抗灾害,当然这种机制大都是由国家主导的,因为国家与政府承担了处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责任。

  当巨灾来临时,人们很多日常的、例行的活动都中止或是改变了,灾害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这不仅包括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也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一些活动。可见,灾害作为自变量直接影响了人与国家。灾害考验人与国家,在此语境下,国家强大的定义或许应该改写了,它不仅包括GDP的光芒,更加包括一国的应急与抗灾能力。尤其是,未来几十年的气候变化,可能会超出自然、管理和人类系统的适应能力。

  一个社会真正有效的应急机制应该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除了国家职能部门的应急机制之外,如何引入社会力量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应急机制来说,“社会参与”已经是一个获得共识的原则,关键是如何在制度安排方面具体落实。因为,对于救灾,社会力量的有序加入不仅对政府是有益的补充,更是因为,社会力量根植于每一个普通的人,重视它的力量,可以有效帮助提高普通民众的灾害防范意识,要知道,有渠道让民众亲身参与一些地震演习的效果,远比法律宣讲要更直接更有效。更重要的是,防灾抗灾与公民社会的成熟或许互为契机。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拥有强大而成熟的公民社会,其防灾抗灾做得比较成功。而抗灾救灾的过程本身亦是对公民社会的一种考验与历练。并且,公民社会的成熟,对未来国家推进一些重要改革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公民社会的成熟。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施行10周年。该法对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等方面都有了详细规定。然而,对于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防震抗灾,该法未能着墨。未来,在“防”与“减”方面都可考虑合理有序的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比如给人们普及地震知识不仅依靠宣传相关法律,而且也能组织实际的地震演习;更可考虑借鉴日本的全民“防灾日”(日本1982年5月将每年9月1日定为防灾日)的设置,在常态下加深全国民众对地震等灾害的防范意识。这或许也可称得上灾难的事前心理干预。

  此次汶川地震的不幸,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力量对政府救援有效补充的可行性,也给了我们通过制度安排来确认它、将它纳入抗震救灾的法律之中的契机。如果我们在这个未知的世纪里,事先有效提高了人们的灾害意识,人们将不再是毫无准备的脆弱与孤单,在灾难来临时,人们将会不仅懂得奉献与爱,更加会懂得自救与互助,这会减少灾难损失,而且灾后对人们的心理重建也会变得相对容易。

(实习编辑:周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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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浏览2010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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