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死亡营销 让烟草远离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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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议: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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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14:53:5039健康网

  两会期间,一直致力于我国控烟事业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39健康网提供了一份名为“关于在《广告法》中明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建议”。据悉,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每年都会向代表委员们递交控烟方面的建议,用以增加控烟活动的影响力。

  以下是建议全文——

  关于在《广告法》中明确

两会建议: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建议

  提要:

  吸烟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导致烟草消费的增加。只有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才是有效的降低吸烟率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为政府控制烟草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我国于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本身在制度上就为烟草广告留有空间,而且随着广告媒介和形式的迅速发展,烟草广告泛滥于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前正值《广告法》修订的关键时期,政府不应错过这一个可以通过立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机会。

  主题:

  《广告法》应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依据:

  一、烟草制品是目前唯一已知对健康有致命损害却仍允许合法销售的商品,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超过140万,这一趋势如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我国每年将有3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人民健康。因此,政府有义务控制烟草使用,保护人民健康。具体到修订广告法上,则应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二、烟草制品具有高度成瘾性,吸烟者一旦成瘾很难戒除。青少年处于身体和生理的成长期,猎奇心理非常强,特别容易受到烟草广告的吸引而引发尝试。根据2014年青少年烟草调查的结果,48.5%的初中学生在过去30天内至少看到过一种烟草广告或促销。世界卫生组织对于中国、俄罗斯等6个吸烟率最高的国家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86%的儿童至少能认出一种烟草品牌,远高于其他国家,其中22%的儿童表示将来会吸烟。为保护下一代免受烟草危害,必须尽快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批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根据《公约》第13条要求,我国应于《公约》生效后五年内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值此《广告法》修订之际,也是公约生效满九年之际,应该遵守国际公法有关要求,将《公约》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大势所趋。世界卫生组织《2013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有103个国家或地区几乎禁止了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金砖国家中,俄罗斯、巴西、南非均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需要强调的是,大量国际控烟经验证明,只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才能显著减少烟草制品的使用,部分禁止则收效甚微。因此,我国应采纳国际经验,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给烟草广告留下任何空间。

  五、当前烟草业利用法律漏洞或监管空白,大肆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特别是烟草零售点。目前全国的烟草零售点540多万个,且这些零售点密集分布于学校周边。如果烟草零售点不能放在禁止之列,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将流于一句空谈。此外,烟草企业假借“社会责任”为名,赞助教育、体育、文化和其它事业,实质是在进行烟草营销宣传烟草、诱使更多人吸烟。“烟草希望学恔”、“中南海希望小学”和“烟草助你成才”的标语口号的出现,己成国际社会笑柄。

  六、由工信部(组长单位)等八个部委(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组成的《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于2012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已明确提出:“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目标与具体要求。表明《广告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利益相关方——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异议,应在修订后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保护人民健康为重,以不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成为吸引消费保持销量的手段为出发点,秉承《公约》要求修订《广告法》,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将《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适用本法”。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

  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所有的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四、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消费者协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社会公共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广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五、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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