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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部分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提高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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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有:纳入全省第二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15个试点县(市)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包括房县、郧西县、松滋市、石首市、宜都市、远安县、枣阳市、老河口市、沙洋县、蕲春县、汉川市、云梦县、崇阳县、来凤县、鹤峰县;全省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20个试点县(市)已开展试点的县级医院及未开展试点的县中医院;鄂州市已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医院。除上述试点医院外,省卫生计生委还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扩大试点范围。

  此次价格调整,将通过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和部分实验室检查检验费,提高试点医院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具体来说,调高价格的项目共4类,涉及2809个项目。其中,诊查费(包括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6项,上调幅度50%;护理费14项,上调幅度80%;手术费1770项,上调幅度不高于25%;诊断及治疗类1019项,上调幅度不高于15%。

  调低价格的项目共2类,涉及项目769个。其中,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19项,下调幅度20%;部分检验类项目750项,下调幅度不低于20%。

  为促进分级诊疗,价格调整方案将采取政府指导价形式,其中诊查费、护理费、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项目价格由省制定最高限价;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由省确定调整幅度。例如,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2元提高为3元,新生儿护理由每日15元提高到27元,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由550元降低至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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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浏览1764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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