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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7月起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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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五种情形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据了解,实施办法适用于参与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满2年后,期间在陕西省未再次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商业贿赂行为,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予以删除。

  对一次列入陕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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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浏览835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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