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从2008年5月16日起暂停违法广告涉及药品在本溪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辽食药监市发[2008]82号)。直至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同时段和辽宁法制报发布更正启事,辽宁省局按规定解除暂停销售措施后,上述药品方可在本溪地区销售。
辽宁省药监局同时要求本溪市局要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单位,自2008年5月16日起暂停销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药品,并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巡查,特别是违法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必要时对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违法广告涉及药品进行登记备案。如发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继续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可对有关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进行药品抽验。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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