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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本质上是一种“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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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10:08:00

  根据相关规定,要获取“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必须提出申请,然后“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而参保人员一旦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那么“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保定点”制度的这两条红线框框,引发了诸多市场乱象:某些大医院养尊处优,服务差收费却高;一些定点药店比普通药店药价高;为了获得医保定点资格,有人托关系找门路,寻租腐败滋生;医保患者丧失对医院服务的实质评价权。

  如果不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而是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会在同样合法开办的医疗机构中,人为制造市场进入门槛,给予部分竞争主体“超市场待遇”。同时,“定点就医”也会变相剥夺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无形中强化大医院的市场垄断地位。

  基于此,“医保定点”制度需要面对两点质疑:在医疗机构方面,“医保定点”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定点”门槛是否近似于一种“行政许可”?这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参保人员方面,参保者才是医疗保险金的真正所有者,医保机构有无权力限制参保者的就医范围?

  不难看出,“医保定点”既不利于患者就医的方便和实惠,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医疗秩序的稳定。它的好处或许在于,医保机构结算会比较方便,因为医疗机构是相对固定的,参保人和医疗机构的结算关系也是相对固定的,这无疑会大幅减少医保机构的工作量。换言之,实行“医保定点”制度的出发点,即在于行政“管理方便”,而不是患者本位的“就医方便”,也不是医疗机构本位的“竞争公平”。所以说,“医保定点”本质上是一种“懒政”。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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