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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性经期休假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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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6 16:52:00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92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妇女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职业女性的特殊劳动期的保护和关怀落实得并不理想。一是,我国关于职业女性劳动保护的条例始于1988年,不仅早于1992年修订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且距今已近二十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的需求,不能切实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二是,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特殊劳动的“四期”应受何种“特殊保护”,因此,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没有明确得以体现,其中,特别是几乎忽略了女性经期的保护和关爱。

  据近年全国妇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2007年,《中国美容时尚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职业妇女集中且劳动强度较强的地区做的抽样调查显示, 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其中61.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不同程度的生理不适;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难以或有碍坚持工作。另有90%以上的女性表示在经期期间没有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

  女性月经虽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长年经期不断失血,易导致身体虚弱,如不注意经期调护,是引发月经病等生理妇科疾病的高发期。通常,女性月经生理周期时,受到荷尔蒙的影响,还会有不同程度的不良生理和情绪反应,这个时期雌激素分泌旺盛,情绪相对低落或紊乱,常易伴随有更多的压力和紧张感,也是忧郁症,焦虑强迫症等高发现代职业女性精神疾患的诱发期,严重地影响了女性的幸福度和快乐感。

  女性的性腺变化很容易影响免疫系统,导致精力、体力以及抗病能力降低。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经期前后或期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腹痛、坠胀、腰酸等不适症。有数据调查显示,70%的职业女性有月经不调症状。月经生理病多是女性基础病,也是不容小视的病症,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如:周周期性疼痛、不孕、肿瘤和盆腔器质性病变等等。调查资料还显示:现代社会女性罹患妇科病的几率正在呈不断的上升趋势。

  如今,现代女性生存的竞争和压力正在不断加大,她们承担的繁重的职业和家庭双重负重是前所未有,甚至是不堪负重的。这使得大多职业女性生活缺乏规律,几乎无法顾及经期调养身心,快节奏和高压力的职业生活让她们忽视和忘记了必要的生理需求,甚至淡忘了性别意识。此外,大多职业环境也没有良好的饮食等调养条件,出现生理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诊治。

  倡导人性化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体现,女性作为一大社会主体,在社会和生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她们已是不可忽略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创造者,同时还承担着繁育后代的使命。加强女性健康的关注和保护,不仅是对女性生命质量的关爱,也是民族生息繁衍和提升国民生命质量的一件大事。

  妇女的生命和健康,除与男性同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的要求之外,还需有女性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要求。对女性生命、身体、健康的评价指数,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承认与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妇女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离开了自然机体与健康条件,其他任何权利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国外,已有国家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在国内,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已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2006年9月7日,江西省《关于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为此建议:

  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时期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

  二、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三、除经期休假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具体休假制度也应一并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抽样调查报告同时显示: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明确相关妇女保护条例,可确保职业女性生理健康权益。

  我国女性人口近乎全国人口的一半,她们在社会上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容小视。此外,在我国,几乎每个家庭都有职业女性或劳动妇女,关注她们的生命健康也是对每一个家庭的关爱。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和监督落实相关的妇女保护权益,将这一惠及民族和社会的举措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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