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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签协议规定夫妻生活频率 公证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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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条款 规定夫妻生活频率

  1月初,成都某公证处接待了一对要求做公证的新婚夫妻,女方叫张小燕(化名),今年22岁,男方叫陈波(化名),34岁,两人刚结婚一个星期。协议是这样写的:陈波不能跟除张小燕以外的任何女性保持暧昧关系,不允许跟其他女性眉来眼去;陈波不准送女下属回家;不准与女下属单独吃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与异性一起吃饭,在场人数不得低于3人,且吃饭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星期夫妻生活不得少于两次;陈波不得虐待张小燕养的宠物,不能隐瞒收入。此外,陈波每个月必须抽时间与张小燕一起看一场电影,并赠送一份礼物。

  丈夫违规 就得“净身出户”

  协议中提到有效期为半年,如陈波遵守了以上约定,做服装生意的张小燕的父母将向陈波的公司投资90万元,如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定,不仅这笔投资取消,陈波之前注册的公司也将改到张小燕名下,两人离婚,陈波“净身出户”。

  据了解,张小燕是家中独女,中专毕业后一直没工作。张小燕与陈波恋爱后,张的父母给了同样没有工作的陈波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开了一家服装公司,现在经营状况良好。张小燕和陈波感情不错,但张的父母考虑到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害怕女婿有钱之后就变坏,担心女儿受到伤害,于是精心拟定了这份协议。

  公证遭拒 因部分条款不属法律范畴

  据公证员介绍,张小燕的父母陪同女儿、女婿来到公证处时,老两口非常激动,说这协议是他们经过很长时间苦心研究拟出来的,完全是为了对女儿负责。陈波再三表示,他愿意接受协议中的一切条件,而张小燕则一语不发。张小燕的父母为何要将协议时间定为半年?据公证员介绍,老两口说,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就能够基本确定一个人的品质,能够看出女婿是不是真的爱女儿。

  公证员说:“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比如不准送女下属回家、对于夫妻生活的约定、对于剥夺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都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公证员建议夫妇俩对这部分约定进行更改,但两人和张的父母都不答应。公证处为此拒绝办理该公证,张小燕的父母非常失落,表示:“我们只是想寻找一种方式让女婿对女儿负责,并不是刻意刁难陈波。”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资深公证员解释,根据《公证法》第31条第8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不予办理公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放弃财产的前提必须是存在重大过错等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的。丈夫送女下属回家之类的事情不符合放弃财产的规定。此外《婚姻法》中对夫妻生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张小燕和陈波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李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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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3浏览2677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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