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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过重限制我国民营医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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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2月,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等八部委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于宗河说,我国民营医院80%以上定为营利性,三年免税优惠期过后,每年要上缴5.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税收总额有的占医院年营业额的10.6%,等于该院的利润率,也就是说全部利润都要用于纳税;有的医院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了医院的毛利率,全部利润用于纳税仍有缺口。

  我国民营医院的发展仅有15年左右的时间,在1998年前全国民营医院只有20多所,而个体行医人员15万多。民营医院脱胎于个体医,其素质低,公信力差,还处于应当加以规范、引导、支持为主的阶段。在此阶段,税收压力与获利冲动的双重叠加,会加剧一些民营医院存在的损害患者利益等不规范行为,逼迫它们搞负担转嫁,形成恶性循环。比如,现已发现为消化营业税成本,一些民营医院采取了"对策":一是采取办法把负担转嫁到患者身上;二是降低成本,放弃低利润服务项目,即退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最终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从实际情况看,现阶段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营利、非营利,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交叉和混淆。但对比两者,税负确实有比较大的差别:公立医院不仅有部分财政支持,而且有盈利还不用纳税;而定为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收费低而不敢高,实际上很难盈利,却还要纳税。

  于宗河说,近几年,我国民营医院得到了较大发展,全国有统计资料的民营医院已达1792所,国定资产投资408.3亿元,床位78051张。民营医院在心外、眼科男科、医学美容、特需服务等方面逐步崭露出优势。民营医院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丰富和完善了医疗服务供给体系,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在经营上具有企业的性质,然而在服务内容上同时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甚至还要承担或多或少的为贫困患者减免医疗费用。因此,在税收政策上,民营医院理应享受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以体现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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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2浏览11357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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