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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国外直升机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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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升机救援,在国外,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今天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外直升机救援运行的模式,让大家对航空救援有相应的了解。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航空抗灾救援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模式和能力。

  美国、加拿大依靠国民警卫队中的航空队开展抗灾救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税收中的拨款支撑运行。俄罗斯设立俄罗斯联邦民防、应急和减灾部,下设几个大区分部,应对各种灾害。日本设立民防救援队,拥有一批私人和企业注册的直升机,在紧急救援时应招投入救援。德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航空紧急救援体系;由联邦政府国防部、军队、德国汽车协会(ADAC)和德国航空救援(DRF)等共同组成。整个德国都具备了航空医疗服务能力;国土内任何一点在15分钟内可以得到航空救援服务;救援用直升机服务于其基点医院50km半径的范围。法国航空紧急救援队配备26架直升机,覆盖法国全境。韩国在国家消防局中设立航空救援队。英国、瑞士等国均设立国家航空救援中心。巴西1993年成立警察救援航空队,承担全国的航空救援。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设有政府航空队,在获得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按企业化经营生存,主要职责参加政府救援,也参加商业经营。

  1972年成立的德国空中救援(DRF)已经扩及奥地利、意大利,成为德、奥、意三国的联合非赢利组织,是欧洲目前最大、最现代化的平民空中救援联盟。旗下共设42个HEMS(直升机紧急呼叫服务)基地,运营直升机超过300架。DRF约25%的资金来自捐献;2007年获得332983名赞助人的赞助。而瑞士航空救援服务队(Rega)于1952年成立,是一个隶属瑞士红十字会的非盈利性慈善组织,为瑞士全境提供空中医疗救护。160万红十字会成员的会费可以解决瑞士空中救护三分之二的经费。

  美国的航空医疗服务也非常发达。在政府提供的紧急救助支持外,也允许商业公司参与救助。美国医疗服务市场5大公司之一的AM公司,其拥有50架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航空器分布在全国24各基地。到2005年已完成20余万次空中医疗飞行。其核心业务有三种:第一,特色医院的空中医疗服务。第二是社区开展飞行服务。由AM承担全部医疗服务,但由病人或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而在海峡对岸的台湾,直升机救援采用医保47.5%、商业保险47.5%加少量个人费用的方式进行。但前提是必须事先投保。这种模式参考了在欧洲普遍采用的商业保险救援模式,在英美甚至有空中急救保险,在缴纳该保险的情况下,遭遇保险上列出的状况(德国西班牙一些保险会约定事故范围),便会为直升机救援买单。

  以下重点介绍俄罗斯、日本、德国、美国、瑞士、韩国等国家的情况:

  俄罗斯

  遵照俄罗斯1994年1月10日发布总统令建立起来特别情况部(Ministryof Extraordinary Situation )。该部由若干部门组成,包括:人口与领土保护司、灾难预防司、部队司、国际合作司、放射物及其他灾害救助司、科学与技术和管理司等;还下辖若干委员会来协调某些任务。这些委员会包括:森林灭火委员会,抗洪救灾委员会,海洋及河流盆地水下救灾协调委员会,营救执照管理委员会等。一旦需要,经总理同意,该部还可请内政部、国防部或者内卫部队协助救援。该部配备如下救灾力量和设备:

  中央空中机动营救小组:配置包括直升飞机和运输机(伊尔-76和安-74)等航空器。

  民防部队:承担搜索和营救服务,这种服务覆盖各地区和省;其力量包括驻扎在全国各地的军队的师或团。

  该部将俄罗斯的救灾活动划分为9个地区,89个州。每个州设有该部的分支机构。各地的救灾中心相对较小,但工作效率很高,负责维持与部有关设施和协调机构的联系。救灾部的设备具有双重功能,比如:伊尔-76飞机既可用作人道主义援助,又可以在两小时内执行灭火使命。该部保持各种类别的航空、工程、通信、交通、核、生物和化学保护以及后方设备服务的设备,下属部队编为旅、团、营、连,共有约4万人。

  日本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海啸、台风、火山喷发随时可能发生。在这种自然条件中,日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灾害应对体系,各级政府、机构分工明确,国民普遍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和应急知识,以从容应对各种灾难。

  在日本,灾害现场紧急救护(包括危重患者的现场救护)由消防部门负责。各级消防厅(局)都设有急救部和指挥中心,各消防队均配属有急救队,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城乡急救网络。1966年东京消防厅组建第一支消防航空队以来,日本消防航空队已走过了44年的发展历程。日本消防航空队主要担任灾害事故时空中救援、灾害现场情报收集以及森林灭火、远距离运送患者等任务。一直以来,该支队伍以其快捷、有效、安全的特点在各种抢险救援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东京都为例,在市区内,接警后,急救队到达现场的平均时间不超过10分钟。现场处置后,急救队根据伤病员情况和指挥中心指令,就近就便将患者快速送达最合适的急救中心或专科医院。2005年,全市共完成近70万人次的现场急救任务(包括284架次航空救援),每45秒即有一支急救队和一台救护车外出执行任务。

  东京消防厅在东京立川市和东京江东航空中心设有两个消防航空基地,共装备有大、中型直升机各3架。每架消防直升机都装配了高规格的电子导航系统,海、陆救助和救急器材,配有吸底式和吊桶式消防水箱。东京消防厅航空队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消防直升机的利用率相当高。1997至2001年间,东京消防厅航空队共开展灭火、救助、警戒等各种活动32342次。

  日本的消防航空队员由飞行员、机械师、救助队员、管理人员组成。飞行员的选取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具有直升机驾驶资格的日本自卫队员中挑选;二是从一般消防职员中挑选,送至航空学校学习两年后,考取直升机驾驶执照。机械师主要在获得机械专业文凭的大学生中挑选。救助队员和管理人员在各项素质较高的消防队员中选取。

  在日本,除设置专业的消防航空队外,还在36个道、县设立民间飞行机构;共装备专用防灾直升机41架,以进行紧急救援。此外,日本防卫厅和自卫队建立“地震烈度5级以上出动飞机、派遣自卫队员”的参与应对机制。

  2004年10月23日,日本新宿县中越地区发生里氏6.8级强烈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灾害应对机制在应对此次地震灾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地震发生4分钟后,日本首相官邸便设立了“官邸对策室”,负责调查灾情和收集地震信息;防卫厅设立了“灾害对策本部”。10分钟后,正在出席东京电影节的日本首相便得知相关消息。半个小时后,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的飞机相继飞往灾区。1个小时后,防卫厅召开“灾害对策会议”,迅速收集灾情。第二天一早,日本政府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设立了以防灾相为首的、由有关省厅局长级官员组成的“非常灾害对策本部”负责调查灾情和指挥救灾。

  德国

  德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航空紧急救援体系;由联邦政府国防部、军队、德国汽车协会(ADAC)和德国航空救援(DRF)等共同组成。整个德国都具备了航空医疗服务能力;国土内任何一点在15分钟内可以得到航空救援服务;救援用直升机服务于其基点医院50km半径的范围。

  DRF(德国空中救援)成立于1972年;6个月后,1973年3月,设立第一个配备救援直升机的紧急呼叫服务基地。目前,非赢利的DRF已扩及奥地利、意大利,成为德、奥、意三国的联合非赢利组织,是欧洲目前最大、最现代化的平民空中救援联盟,共设42个HEMS(直升机紧急呼叫服务)基地,运营直升机超过300架。DRF约25%的资金来自捐献;2007年获得332983名赞助人的赞助,赞助人的分布见下表。

赞助人的分布

赞助人类型 数量
单一成员 178,433
家庭 139,144
团队 15,406
总数 332,983

  2007年,DRF共执行39111次飞行救援任务。以DRF的柏林31分队为例,其直升机一年出动3万余次,平均一天80余次。

  德国拥有一个健全的空中救援网络,由德国最大的汽车俱乐部(ADAC)下属的非盈利的空中救助公司、德国飞行救助队(DRF)和德国内务部3家共同运作。ADAC救助公司目前有45架救援直升机分布在全德各地,所有直升机通体涂成黄色,工作人员也穿黄色制服,被称为“黄色天使”;而DRF在28个站点有近50架飞机和直升机;内务部有为数不多的搜索直升机,由联邦警察执飞。设置这个救助体系的意图是:不管在德国什么地方,都能在15分钟之内把配有相关人员和设备的医疗直升机派到突发事件现场。

  2012年是德国空中救援事业发展42周年。1970年11月1日,ADAC在慕尼黑建立了第一个民间常设直升机救助站,40年来不断扩建和完善,形成了今天这样规模的为公众服务的直升机空中救援力量,成为支撑全德国空中救援网络的两大支柱之一。今天,ADAC在它的33个救助站有45架救援直升机、150多名工作人员,他们与800名医生和400多名救护人员密切合作,自1970年以来,为德国空中救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总共投入2.4亿欧元。

  德国的空中救援最早要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随着当时西德的经济迅速发展,公路上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那时候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有2万人之多。面临事故逐年上升的势头,成立于1903年的德国汽车俱乐部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俱乐部,它一直在寻求有效减少事故的手段。1968年,它尝试用直升机实施紧急救援,以提高事故中受伤者生还的可能性。据称,交通道路事故死亡者中,如能得到及时救援,至少有20%的人能生还。那时,人们的认识是,要把伤员以最快的速度送到最近的医院去救治,直升机转运伤员的速度平均比救护车快3倍。如果遇难者在10分钟内能获得医疗救助,就有15%的人可以生还。但在实践中,人们渐渐有了新的认识,那就是对紧急救援来说,更重要的是要以最快的速度把医生送到事故现场,先对受伤者进行紧急抢救,然后再送医院。在德国,现在空中救援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关怀公众生命健康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一项公益事业。

  2010年ADAC空中救援公司已经40岁,在它存在的第一个30年里,它已完成空中救援飞行100万次,有86万人次获得急救,其中10万人因得到空中快速抢救而得以生还。据统计,仅2009年,公司就出动飞机45705架次,比上年增加662次,创历史最高纪录。45架直升机平均每天出动125次,总共救助39612名病人。

  关于ADAC空中救援给德国社会带来的好处,据当局报告,直升机飞一架次费用相当于3~5天的住院费。但如果用直升机空运,伤病人员入院和康复会更快。据德国公共卫生当局统计,空中救援网络使病人住院时间每年减少55000天。据有关方面的经济研究,在救援服务中,每投入1马克就能“获利”(节省)至少4.3马克。因此,虽然这样的网络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很好的。

  ADAC前总裁兼欧洲医疗救护和空中救援协会创始人格哈德·库格勒曾在一次会议上说,获直升机救援的人大多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从事故发生到开始抢救,地面救援需40分钟,而使用直升机只需8分钟。据估计,ADAC每出动10次就能挽救一条生命,目前ADAC和德国其他空中救援单位每年飞60000次,可以挽救5000条生命。(

  美国

  美国在1956年就颁布了《全国搜索救援计划》。计划确定,美国空军为本土范围的陆上搜救执行机构;包括空军救援协调中心(AFRCC)、联邦政府及各州搜救机构及其它搜救组织。

  由于国内外政治等各种复杂原因,美国的突发公共危机事件频繁;由于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地震、台风、水灾、火山、山火等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美国的公路交通事故也比较多。为了有效应对,美国自上而下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他们将公共危机事件定义为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技术灾害,比如核事故、化学危险品泄漏等;三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比如火灾、交通事故、恐怖事件等。美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即联邦政府、州、地方。各层级的公共危机处置计划由紧急情况管理机关、警察、消防、农业、交通、国防、劳工、司法、红十字会等27个部门共同制定。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按不同类型,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可突破地区界限统一行动。每个层级的政府都设公共危机事件处理指挥中心,有的单独设立,有的设在警察局,有的设在消防局,不管机构设在哪里,一旦发生公共危机事件,都由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一起实施。当事件规模比较大,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当地政府可向州政府报告请求协助解决。州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州制定的预案,调动本州的力量和资源协助处理。如果预计本州范围内的力量和资源无法解决问题,州政府可向美国联邦公共危机事务管理署驻地区指挥官请求协助,由该指挥官负责协助处置。地区指挥官如认为需要请求联邦政府采取行动,则向联邦紧急救援署长报告,联邦救援署长建议总统宣布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预案,进入紧急状态。联邦政府会依据联邦应急计划,实施跨地区、跨州的指挥行动,向受援地区提供人力、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美国的航空医疗服务也非常发达。例如,美国医疗服务市场5大公司之一的AM公司,其拥有50架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航空器分布在全国24各基地。到2005年已完成20余万次空中医疗飞行。其核心业务有三种:第一,特色医院的空中医疗服务。第二是社区开展飞行服务。由AM承担全部医疗服务,但由病人或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是改装医用直升机。

  韩国

  为防止各种灾害,加强防灾减灾工作,韩国实行综合防灾、多灾并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组织机构形式。设立总理为首的中央防灾组织——中央民防卫协议会,领导全国的防灾工作;总理任委员长,财政经济部长官和行政自治部长官任副委员长,政府各部长官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非常企划委员长、国家情报院次长任委员。各道、市直至基层政权机构设地区民防卫协议会。

  中央灾害对策本部是全国各大灾害预测评估和指挥对策中心。在中央灾害对策本部汇集了全国气象、水文和灾情等资料。灾害对策本部设有总协调官、编制官、担当官等,并由通信、电力、运输、军队、警察、红十字会、新闻报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各种工作班子,执行防灾减灾任务。

  行政自治部下设“民防卫灾难统制本部”(原隶属内务部,内务部撤消后改隶行政自治部),为全国民防协调机构,下设民防卫灾难管理局、防灾局和消防局。此外,还另设有国立防灾研究所、中央119救助队。防灾局负责具体的民防与灾害管理工作,下设若干理事,分别负责防灾计划、灾害对策、灾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

  韩国以《民防卫基本法》作为防灾减灾的基本法规。针对灾害的预防、防灾体系建设、灾情发生后的救援、灾情调查、恢复与补助等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细则,从而保证了防灾、减灾、救灾到灾后恢复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韩国制订有《自然灾害对策法》、《灾害管理法》、《灾害救护法》、《河川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山林法》、《国地利用管理法》等法规,同时制订了灾害对策基金的使用管理条例、灾害救护与灾害恢复费用的测算与负担标准及灾害对策本部运作条例等;对灾情调查、灾害影响评价、洪水预报、警报的发布也做了具体规定。

  韩国将防灾减灾作为国家的公益事业,工程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证了工程体系的逐步完善。韩国在《自然灾害对策法》中明确规定设立防灾基金,其数额按国家和地方前三年财政税收平均数的千分之八计取,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不足部分由国家支付。

  韩国现有的12支航空救援队,于1995年12月组建,隶属于国家消防局,装备22架直升机,形成了强大的空中紧急救助组织网络。

  瑞士

  瑞士航空救援服务队(Rega)于1952年成立,是一个隶属瑞士红十字会的非盈利性慈善组织,为瑞士全境提供空中医疗救护。160万红十字会成员的会费可以解决瑞士空中救护三分之二的经费。Rega拥有14架直升机,24小时随时待命;每年要接到1万个请救电话,每架直升机在接到电话之后15分钟之内起飞。此外,还拥有三架医疗运输机,可在这些飞机上直接进行手术等复杂救护工作。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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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浏览6327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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