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张女士因阴道不规则隐性出血到杨浦区中心医院治疗。6月18日,医院诊断张女士患有子宫内膜腺癌。两天后,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清扫术”。此后,张女士又接受了化疗等一系列的治疗。2005年1月,张女士不治身亡。
法院认为,院方为张女士进行的该手术不同于传统治疗子宫内膜腺癌的手术方式,是一种新的治疗手段,且使用该方法手术系该院首例。对此,院方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告知相关的手术风险,但院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其次,院方提供的11本病史中,有主治医生姓名和患者及家属姓名非本人所签的情况。由于院方提供的病史真实性难以确定,进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瑕疵,参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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