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9岁的严某在南阳某大学念大三。2006年8月16日晚8时许,严某与同学等人来到西峡县时代广场游玩。场内喷泉正随着歌曲音调喷着高低不一的水柱。严某等3人穿过不同喷泉跑到主喷泉旁玩耍,随着音乐强度的增大,辅喷等水柱增强,严某等受惊,慌乱中3人被主喷水柱冲到,其中严某被主喷冲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随即被同学送入西峡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严某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严某先后在西峡、南阳、南京等医院进行“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瘘切除术等,先后花费各项费用14万余元。在7个多月的治疗时间里,严某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痛苦万分。严某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严某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严某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严某在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受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是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慰抚金,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原告严某事故损失27570元,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严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广场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处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围大,游人多,却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区的隔离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严某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严某负40%责任为宜。
二审法院遂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西峡县建设局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支付严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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