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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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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的精神,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范围,以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我省将把以康复治疗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项目范围。具体报销范围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残疾人,报销上述9项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时,分别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省红十字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被确定为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

(实习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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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浏览1377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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