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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病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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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病残儿”?

  “病残儿”是指先天(包括遗传和非遗传疾病)或后天伤病致残,包括精神方面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器质性的异常,同时这些异常可能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缺乏正常的劳动力。“正常劳动力”是指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虽不能承担一些特殊的专业,但可以承担一般的专业,这种情况不应视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为了方便病残儿医学鉴定,把病残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身体发育有重大生理缺陷,或智商在25以下者。

  二级:生活部分自理,仅能从事简单性、机械性劳动,一般身体或精神有严重缺陷,或智商在25~55之间。

  三级:身体或智力发育有轻度的缺陷,成长后在其工作或专业上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参加一定的劳动。

  四级:可以恢复健康的疾病,如营养不良高热惊厥、轻度脑震荡、功能性心律失常、轻度哮喘等。

  以上一、二级明显影响劳动和生活以及社会适应,能定为病残儿;三级的病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级不能定为病残儿。

  病残儿鉴定程序

  一、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摘自《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廖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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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浏览5266举报/反馈
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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