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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少女挖去其双眼 二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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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感谢你们报纸对我们一家的关心,现在二审结果出来了。”昨天下午,“失眼少女”杨丽(化名)的父亲来到本报,他手中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上写道:驳回史效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5日10时许,阜南县王堰镇张楼村农民史效建骑自行车,从其家前往临泉县滑集镇拾破烂,行至临泉县与阜南县交界处的胡合桥南侧时,看见被害人杨丽骑自行车带着其妹妹,遂起歹念,便尾随至临泉县谢集乡陈老庄行政村吴庄南边的一条土路上,史乘无人之机,故意用自行车撞倒杨丽姐妹,并把杨丽打倒在路边的麦地里。之后,史将杨丽拉到旁边油菜地里,用砖头猛击杨丽的面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并用小刀划其脸部。因怕事后被杨丽指认出来,史残忍地用手抠出杨丽双眼,后将杨丽强奸。因杨丽3岁的妹妹一直跟随哭叫,史又掐住其妹妹的脖子,后将她举起来往地上摔,并用小刀划其面部,致其死亡。

  4月21日,史效建被抓获归案。8月16日上午,因“史效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史效建死刑,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计8.2万元。宣判后,史效建表示要上诉。

  罪犯请求“精神鉴定”

  在一审中,史效建的辩护人就提出,史效建的智力发育迟缓。一审宣判后,史效建提出上诉,由于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不应适用死刑,并要求做精神病鉴定。

  二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此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史效建对作案对象的等待和跟踪,在作案过程中对行为对象实施行为的选择以及实施行为要达到的目的,作案后清洗了双手及对逃跑路线的选择等均表明其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在二审中的表现,也表明其对行为的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判断能力。“据此,对史效建及其辩护人请求做精神病鉴定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史效建希望捐献器官

  据了解,在二审中,史效建表示他有一个老母亲需要扶养,一再请求对其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他同时还表示,如果二审还是判处他死刑的话,他希望能够捐献器官,并希望法院在执行死刑时,能使用注射的方式执行。

  一审法院在判决史效建死刑的同时,还同时判令史效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计8.2万元。“依他现在的家庭状况,他不可能赔得起。”杨丽的父亲说,史效建住的房子都是别人家的,一直靠拾破烂为生。他哥哥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出了事之后,他哥哥也找不到了。

  杨丽渴望开始新生活

  “孩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每天都是她妈妈把饭端到她面前,她才能吃。”杨丽的父亲说。在杨丽受伤后,本报记者曾去探望她,她说自己在“梦中什么都能看到”,非常渴望做美容手术,能重新开始生活。杨丽的心愿经本报报道后,她的遭遇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解放军105医院与本报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杨丽提供眼窝再造、安装义眼等免费医疗救助。

  昨天下午,杨丽的父亲找到解放军105医院整容中心的专家,专家说目前杨丽的恢复状况还不适合立即做手术,要等到她的创伤恢复到一定程度,才能实施手术。“只要条件适合,我们一定会帮杨丽做手术。”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杨丽的父亲说,为了照顾女儿,爱人没有出去打工,他外出打工一个多月,因为“心里不安稳”,老是惦记孩子,也回到家。现在夫妻俩就守着这女儿。“孩子今后的路还长,该怎么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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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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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浏览10544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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