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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新政显效难 呼吁改变医院药品购销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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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呼吁,只有改变以药养医机制,改变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垄断地位,才能真正让药价降下来。

  “天价芦笋片”事件促使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取得突破性进展:6月上、中旬,国家发改委就《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多家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据了解,6月15日之前,各家行业协会都已将反馈意见上交发改委。

  与第45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同期举办的中国医药企业营销高峰论坛,在7月7日举行了第17届论坛。在主题为“管制•成长路径”的这届论坛上,《办法》成为热议话题。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只有改变以药养医机制,改变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垄断地位,才能真正让药价降下来。

  价格管理奏效难在哪

  在“天价芦笋片”事件后面世的《办法》,目的在于降低虚高药价,但在以药养医、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垄断地位没有丝毫改变的情况下,《办法》究竟能否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同时,对于仍然沿袭成本加成管理思路和对费用率、利润率、流通差价率等严格管控的管理模式,其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又有多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分析认为,以药养医机制和公立医院在药品销售环节的垄断性是药价高企的真正原因,不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是不可能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的。朱恒鹏的观点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认同。朱恒鹏认为,加价率的管理模式导致医疗机构偏好高价药,建议改变这种管理思路,以中标价作为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之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零售价,采购供应价格则由医院与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干预。

  北京秦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王波也认为,在体制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一味降价并不能降低药品费用。王波说,以药养医没有改变,有的地方又出现了“以药养政”的现象,要求中标企业缴纳5%的卫生管理基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改委《办法》中试图控制期间费用率、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的努力很难达到效果。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则指出,《办法》执行起来几乎不可能,也难以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出现制药工业、商业和医院共同抬高药价的现象。因为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严格限制进销差率使药品购销链条上各个环节在明面上获取进销差价的利益被限制了,而工业、商业和医院都要生存,就只能扭曲,共同抬高药价。

  牛正乾认为,应从体制上解决医疗机构管办分开的现状,落实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公立医院战略决策自主化,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同时,解决机制问题,通过改革付费机制,按人头、病种付费。改革付费机制也将激励医疗机构真正注重病人,真正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

  底价代理被颠覆?

  论坛上,多数人认为,《办法》实施后对于行业的影响不会特别大。

  牛正乾分析认为,《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第十二、十三、十四和第十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按照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第十四条则规定了流通差价率。第十九条规定了符合六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也就相当于之前的“单独定价”。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办法》对商业的影响可能大于对工业的影响,特别是对代理模式,将有巨大的影响,底价代理模式将被颠覆。对此,牛正乾总结为“低进高出高差价给医生高回扣”的代理模式将变为“高进高出高返利,仍然给医生高回扣”。

  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说,在新的政策下,代理商业必须改变原来“过票”的操作模式。对于工业企业,应尽快调整代理模式,不能单纯进行底价招商后就不闻不问了,在招商的同时,还要给予专业化支持,要像自建队伍一样建立代理商支持系统。

  另外,可以预期的是,《办法》实施后,工业企业都会忙着做“区别定价”的工作。牛正乾认为“区别定价”的6个条件都有问题,比如与WTO原则不符合、与国家法律相悖等。如果照此实施,每个企业都能拿出符合条件、可以区别定价的品种。

(实习编辑:廖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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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浏览785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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